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4.08 法律字第1050350459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 同規範,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個人於網路販售手工飾 品,核其銷售模式如以經濟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因其未為商業 登記,而有不同認定標準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於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自然人,其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屬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3 月 28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50071144 號函。 二、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對於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之 監管,係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 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由於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 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 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本部 105 年 2 月 5 日 法律字第 10503502290 號函參照)。又個資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 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其個資法上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個資法第 2 條及本部 102 年 11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203513210 號函參照)。 三、依來函所述「000000珊○○」係個人於網路販售手工飾品,核其銷售 模式,應屬行政院 101 年 10 月 22 日院臺法揆字第 1010061195 號函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 表代碼:487 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 公司行號】,而以經濟部為個資法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因其 未為商業登記,而有不同認定標準。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經濟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