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5.06 保局(綜)字第105109154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保險公司受理學生團體保險之理賠申請案件,若於理賠案審核過程中有蒐 集、處理或利用被保險人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之必要,應依 保險法第 177-1 條規定取得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與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自 105 年 3 月 15 日實施,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檢附相關同意書之問題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3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30986 號函。 二、按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 集、處理或利用,恐將傷害當事人之隱私權益,爰配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 6 條修正條文自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並兼顧保險業務 經營之需要及維護保戶權益,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關於依保險法 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等規定,行政院亦定自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合先敘明。 三、經向案關保險公司查詢,該公司係依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條款辦理 學生團體保險業務,並無與各級學校個別簽署要保書或其他契約文件 。基於保險業辦理核保、理賠等與履行保險契約義務有關之業務事項 ,均有蒐集、處理或利用保戶上述個資之可能,故保險公司倘有業務 需要,應依上開規定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是以,保險 公司受理學生團體保險之理賠申請案件,倘於理賠案審核過程中有蒐 集、處理或利用被保險人上述個資之必要,應依上開規定取得被保險 人之書面同意。 正 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本局壽險監理組、綜 合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