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0.05.07 環署水字第00279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針對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經處分停工而未停工者,得依行政 執行法第 27、28 條之規定間接強制執行或直接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一、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令 事業停工,未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程序,而仍未停工之情形,基於法 規未明文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爰不宜再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請貴局應確實執行停工之處分。 二、若事業經處分停工而未停工者,請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 八條之規定間接強制執行或直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