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6.27 法律字第105035075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原住民如係因法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而當然消滅,則依戶籍法第 24 條所為廢止之登記僅屬確認性質,不影響身分喪失之生效時點;如該 身分之得、喪、變更須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則應自戶政機關廢止登記 後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主 旨:有關廢止原住民身分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5 年 5 月 25 日原民綜字第 1050030192 號函。 二、按戶籍登記依其性質有屬形成處分者,有屬確認處分者,前者具有創 設、變更或廢棄具體法律關係之效果,後者則僅具報告、確認、證明 之意義,在說明有關事項依法律規定原所應有之效力,但因其認定有 法律拘束力,具有規制之性質,仍為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三、貴會來函所詢原已登記並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如嗣後因法定取 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其原住民身分喪失之生效時點,於具體個 案應先釐清該原住民身分究係因法律規定而當然消滅?抑或須以戶籍 登記作為原住民身分變動之生效要件?此涉及原住民身分法之解釋適 用,宜由貴會本於權責先行審認。倘若原住民身分係因法定取得原住 民身分之原因消滅而當然消滅,則依戶籍法第 24 條所為廢止之登記 僅屬確認性質,自不影響該原住民身分喪失之生效時點;惟倘若原住 民身分之得、喪、變更須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如內政部所援引貴 會 102 年 3 月 18 日原民企字第 1020012741 號函意旨),則依 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本文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 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應自戶政機關廢 止登記後始喪失原住民身分。 四、另貴會來函引用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判字第 760 號判決,惟該判 決內容似係針對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之情形作論述, 與貴會所詢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之情形有別,併此敘明。 正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