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 90.10.05 中選一字第901455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因天災導致無法辦理遷徙登記者,選舉人及候選人居住期間之計算依行政 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申請回原狀,應准予回復
全文內容:有關因颱風來襲,貴縣政府 7 月 31 日及 31 日宣布全縣停止上班、上 課,因而發生 7 月 31 日欲辦理遷徙登記者,無法辦理,致居住期間不 足法定標準,影響選舉人及候選人資格乙案,復如說明。一、本案經准內 政部 90 年 10 月 3 日台(90)內戶字第 9073819 號函送會議決議略 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選舉人、候選人年 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 1 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 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同條第 2 項:「前項居住期間之 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 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原 狀。……」。90 年 7 月 31 日因桃芝颱風來襲,○○縣停止辦公及上 課,導致民眾無法於當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遷入登記,影響其第 5 屆立法委員及第 14 屆縣市長選舉選舉人、候選人居住期間之計算,為保 障憲法第 17 條賦予人民之參政權,本案當事人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 條居住期間之計算, 准予回復至 90 年 7 月 31 日起算。二、本案當事人居住期間之計算, 應請貴縣戶政機關依上開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