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9.01 法律決字第105001528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與監督事項,涉及私法人權利義務事 項,自不得於未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加以規範,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 規定,僅得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主 旨:關於苗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一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8 月 23 日文綜字第 1053023633 號函。 二、關於旨揭疑義,本部前已於 105 年 6 月 7 日以法律字第 10503 509090 號函復貴部略以:「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與 監督事項,於不牴觸民法及相關規定之範圍內,得制定自治條例或訂 定自治規則以為規範;惟就涉及私法人之權利義務事項部分,自不得 於未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中加以規範,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 ,僅得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仍請參照。 三、至於苗栗縣政府所訂頒苗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之各條規範內容是否均屬地方自治事項?該準則是否均係規範人民申 請設立許可財團法人之要件及程序,而得僅以自治規則規範;抑或尚 涉及規範私法人之權利義務事項,而應依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以自治 條例規範?因分涉貴部主管文化事務財團法人之許可監督執行層面問 題,及內政部主管地方制度法之解釋事項,貴部既已洽詢地方制度法 主管機關之意見,請參酌其意見本於職權卓處。 正 本:文化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