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9.13 法律字第105035138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要 旨:
建議獎勵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資深調解委員一案,因非法律保留事項, 無須以法律規定,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即得為相關經費 及行政作業動支依據,尚無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訂定授權命令之必要
主 旨:貴府來函檢送「有關增設資深調解委員總統獎或頒發總統感謝狀等建議方 案專題報告」,建議獎勵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之資深調解委員一案,復 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5 年 8 月 18 日府授法調字第 1050178364 號函。 二、按貴府林市長於 105 年 8 月 4 日行政院第 3509 次會議中建議 增設資深調解委員總統獎或頒發總統感謝狀乙案,經內政部於 105 年 8 月 12 日以內授中民字第 1051103245 號書函詢本部意見,本 部業於 105 年 8 月 25 日以法律字第 10500147170 號書函復略 以:「本案因涉調解行政事項,本部尊重貴部之研處規劃,並配合辦 理。」(詳附件),合先敘明。 三、次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 展,內政部、法務部及縣政府得按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績效, 編列預算予以獎勵。」貴府建議增設總統獎事宜,因非屬法律保留事 項,原無須以法律規定,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即得 為相關經費及行政作業之動支依據,且鄉鎮市調解條例已有績優調解 人員獎勵之依據。故上開建議事項尚無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訂定 授權命令之必要。因內政部為中央調解行政主管機關,本部為鄉鎮市 調解條例之法規主管機關,就本案是否修正現行「鄉鎮市調解績優人 員獎勵要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因屬調解行政事項,本部將尊重內 政部之規劃,並配合辦理。 四、再以,直轄市調解業務為直轄市自治事項,直轄市對於各該自治事項 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3 款第 6 目、第 23 條規定參照)。貴府所送旨揭專題報告,除先前已提出之 增設總統獎事項,另提出如何促進調解委員新陳代謝、調解秘書該如 何更專業化,以及調解業務如何與地方法院、法務單位等為更密切的 結合等「未來調解業務努力方向」,均屬直轄市自治及調解行政事項 ,貴府對上開事項並訂有「臺中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 」以利具體適用。爰上開總統獎以外事項,本部將會同內政部及貴府 等中央或地方調解行政主管機關,適時關心並予以協助。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秘書長(兼復貴秘書長 105 年 8 月 24 日院臺外字第 1050090 272 號函)、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