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9.20 法律字第105035143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國人於國外結婚,嗣後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裁罰疑義」之說明
主 旨:所詢國人於國外結婚,嗣後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裁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8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1051203232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 生時起算。」關於以不作為之方式違反行政法上之作為義務,其行政 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究應如何認定?係自應作為而不作為時起算,抑 或俟義務人履行作為義務時開始起算?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於 99 年 7 月 21 日就此議題召開第 12 次會議討論,惟與會人員意見並 不一致。又上開問題,於 104 年 9 月 3 日復經「104 年度高等 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 「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之見解(詳附件)。來函所詢 因未依限辦理結婚登記而違反戶籍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其裁處權時 效於何時起算乙節,請貴部參酌上開見解,本於法規主管機關職權審 認之,如有具體個案進入行政爭訟程序,以司法機關之判斷為準。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