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秘書長 105.09.05 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 公告周知 60 日,但有急迫或特殊情況,得免為公告周知或定較短之期間
主 旨:為強化與國際規範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簽國際投資及經 貿協定,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自本(105) 年 10 月 1 日起,應依說明辦理公告周知,104 年 11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40056 925 號函並自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使各界能 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各該規定 辦理: (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經主管機關檢視確認 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得免為公告周知。 (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之期間,並 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二、前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至遲應於提法規會討論或會法 制單位表示意見前完成。 三、有關法律草案之公告周知,由各機關以公開於機關網站之方式為之; 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仍依現行作法刊登於本院公報。 四、外界如於公告周知期間對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表達意見,其處理方式 如下: (一)法律草案:各機關於報院審查時,應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 表」陸、徵詢及協商程序之 6-2 與 6-3 及附表,敘明重要事項 、有無爭議、相關條文、主要意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二)法規命令草案:請依法務部 104 年 3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403 502840 號函辦理。 正 本:各部會行總處署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