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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 96.08.01 中選一字第096000446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里長當選人因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之行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並無候選人得票數致影響當選或落選之情事,自無選罷法第 74 條第 1
項之適用
全文內容:○○市選舉委員會函詢里長當選人因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行為,經法
          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其判決書雖載有某某等幾人為投票予該里長當選人
          而虛報遷入戶籍並參與投票等情事,惟並未對雙方得票數做有審認,應如
          何處理案。本案法院既係因里長當選人○○○有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
          之行為因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判
          決其當選無效;與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當選無效訴訟之事由
          無涉,且法院確定判決,既未對候選人得票數加以審認,並無候選人得票
          數致影響當選或落選之情事,自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8 條之 2  第
          1 項(已修正為第 74 條第 1  項)之適用。又上訴人既已就職,應依地
          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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