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 95.02.17 中選一字第095000077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 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
全文內容:關於內政部函轉貴縣請釋○○鎮○○里里長選舉疑義一案,依地方制度法 第 3 條第 4 項、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以,鎮以 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 1 人,由里民依法選舉之。里之編組及調整辦法 ,由縣另定之。依上開規定,里長選舉是否辦理,應以該里存在及設籍當 地之里民為前提。據此,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 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 員會是否辦理選舉,上開意見前經○○省選舉委員會 95 年 2 月 10 日 省選一字第 0950100273 號函復○○縣選舉委員會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