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 95.02.17 中選一字第095000077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
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
全文內容:關於內政部函轉貴縣請釋○○鎮○○里里長選舉疑義一案,依地方制度法
          第 3  條第 4  項、第 7  條第 2  項及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以,鎮以
          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 1  人,由里民依法選舉之。里之編組及調整辦法
          ,由縣另定之。依上開規定,里長選舉是否辦理,應以該里存在及設籍當
          地之里民為前提。據此,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
          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
          員會是否辦理選舉,上開意見前經○○省選舉委員會 95 年 2  月 10 日
          省選一字第 0950100273 號函復○○縣選舉委員會在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