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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8.01 法制字第105025130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要  旨:
修正條文時,如有涉刑事犯罪紀錄特殊個人資料,該修正條文規定應以影
響較小之方式查詢該資料,似無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以減少
資料外流之風險,如政策上屬有必要,宜審慎衡酌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
主    旨:有關「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
          七條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7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089023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3  條:
                本條第 1  項序言規定「教育人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
                之情事,……。」,其「第七款」文字顯有重複,建請修正。
          (二)草案第 3  條、第 6  條:
                草案第 3  條說明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有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訂』,應予……」及草案第 6  條說明
                二「……爰為維護渠等人員之權益,『明訂』由……」,建請均修
                正為「明定」,俾符法制用字用語(請參照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
                ,2011  年 12 月出版,第 375  頁)。
          (三)草案第 3  條、第 7  條:
                查本案現行查詢辦法第 3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款規定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款
                規定之情形者,與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情形者,同屬因涉及刑
                事犯罪紀錄之特殊個人資料,應以影響較小之方式查詢,似無須向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而係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整所屬
                各級學校之查詢名單報送教育部,並由教育部核轉送法務部查詢,
                以減少特殊個人資料外流之風險(本案現行查詢辦法第 7  條立法
                理由參照);又如未及提報教育部核轉法務部查詢者,亦可由擬聘
                任人員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資因應。然而本次修正僅將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教師法第 14 條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情形者,納入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通報之範圍,主要理由係為避免便宜行事或臨時人力需求致查詢空
                窗期造成此類人員再度進入校園之疑慮,似屬實務上是否落實執行
                之問題,且揆諸上開說明,亦似可由擬聘任人員申請核發警察刑事
                紀錄證明,加以因應,且就同屬因涉及刑事犯罪紀錄之特殊個人資
                料,部分應以影響較小之方式查詢,部分又無庸以影響較小之方式
                查詢,似有矛盾。惟如政策上卻屬有必要將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之情形者,納入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之範圍,仍請參照
                本部 105  年 5  月 31 日法律字第 10503508710  號函意旨審慎
                衡酌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之比例原則。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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