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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8.12.03 (88)局中字第3027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各縣(市)政府報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之人數,不包含以機要人員方式
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人數
全文內容:行政院民國 88 年 6  月 15 日函,有關「各縣(市)政府報經銓敘部同
          意列為機要之職務,其總人數不受 2  人之限制,並以不超過 5  人為限
          ;至其所屬各機關機要人員數,最多仍以 2  人為限」之規定,係指各縣
          (市)政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進用之機要人數而言;至
          各縣(市)政府得依其轄區人口數,將一級單位主管 3  至 5  人以機要
          方式進用,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2  項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二者進用之法令依據有所不同。是以,上述
          機要人數應不包含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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