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4.04.13 部退一字第094248759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非現職人員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者得否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全文內容: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 、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 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復查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第 1 項)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 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 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 )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第 2 項)直轄市長停職者, 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 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 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 公所派員代理。…」綜上,法定機關所屬人員符合有給專任資格者即得參 加公教人員保險,從而非現職人員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者,如係由各級 政府依上開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指派,則屬適格之有給專任人員,自得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