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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5.10.28 台內戶字第1050436273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新式戶口名簿列印本人之父、母、配偶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基於便
民考量,且戶口名簿並非公開之證明文件,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
定無違,然若民眾有個資外洩之疑慮,仍得申請免予列印上開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主    旨:有關市民反映結婚遷入男方戶籍因新式戶口名簿會列印女方父母之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號)造成個資外洩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舊式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均未於本人之戶籍資料項目列印父、母、
              配偶之統號,而新式戶口名簿則予以列印,該功能之設計係考量以新
              式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如本人之父、母、配偶與本人不同戶,列
              印父、母、配偶之統號可供使用機關查驗其戶籍資料,免除本人提憑
              不同戶之戶口名簿或奔波申請戶籍謄本之不便,係以簡政便民為前提
              考量。
          二、次查本部於 103  年 8  月 22 日以台內戶字第 1031200003 號函送
              103 年 8  月 7  日研商簡化新式戶口名簿版本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柒
              、討論事項:案由三決議略以,以新式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免除
              民眾檢附不同戶之戶口名簿或申請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於本人之
              戶籍資料項目仍維持列印父、母、配偶之統號。戶口名簿格式業經本
              部訂頒,符合戶籍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復基於合目的性及執行
              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於戶口名簿揭示相關資訊,且戶口名簿由戶長保
              管,非公開之證明文件,爰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無違。
          三、有關旨揭建議,因新式戶口名簿列印本人之父、母、配偶之統號,原
              係基於便民考量,免除民眾需另行提證不同戶之戶籍資料,惟民眾若
              認有個資外洩之虞,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有關新式戶口名簿中關係人
              統號,得依本人申請,免予列印。另為期明確,將儘速研修「核發新
              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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