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0.06.08 (90)退四字第2036564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8 日
要 旨:
曾任里長年資可否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規定
全文內容:公務人員於 84 年 7 月 1 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實施前之曾任年資 ,依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須為「有 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年資始得併計。復查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 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 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又查「地方民意代表費 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規定:「(第 1 項)村 (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 準,每村(里)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4 萬 5 千元。(第 2 項)前項 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是 以,里長並非上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所稱之「有給專 任」之公務人員,故曾任里長年資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