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3.09.03 部銓二字第093237269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考績更正後,原溢領之薪俸及各項獎金等給與得否免予追繳
全文內容: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 辦理之考績。」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 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 1 年者,予以年終考績;…」及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規定:「(第 1 項)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 供 1 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 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第 2 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 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又本部 90 年 7 月 27 日 90 銓五字第 2044255 號令略以,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參 加年終考績(成)。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 之意旨,本部通令日前,業經入營服役人員,准其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4 條規定,參加 90 年度年終考績(成);惟自 91 年 1 月 1 日起,即不准其參加考績(成)。 二、某甲於 89 年 4 月 13 日任某戶政事務所薦任第六職等戶籍員,同 年 10 月 16 日應徵入伍留職停薪,歷至 90 年考績晉敘薦任第六職 等本俸二級 400 俸點在案;91 年 6 月 12 日回職復薪,同年 1 0 月 1 日調任某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依前開令釋, 其 9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11 日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已無法 併資辦理 91 年考績,其任職 7 個月依考績法規定僅得辦理另予考 績,某機關亦配合辦理 91 年(由年終考績更正為另予考績)、92 年(由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五級 445 俸點更正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四 級 430 俸點)考績更正事宜在案。有關某甲 91 年、92 年考績案 經更正後,已具領之薪俸及各項獎金等給與應如何處理一節,以其並 非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到職借支人員,自始即 未具參加 91 年年終考績之資格條件,並不具有信賴的基礎而據為信 賴之表現,因此原經銓敘審定有案之 91 年年終考績自始即屬授予利 益之違法處分,其後依 91 年及 92 年年終考績晉敘結果所溢領之考 績獎金及後續支領之俸給及年終工作獎金,均屬公法上無法律原因之 不當得利,而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爰請依前開行政程序法及參照 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