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民眾建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庫」增加 負責人姓名欄位,宜由主管機關就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以 及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本於權責審認
主 旨:有關民眾建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庫」 增加負責人姓名欄位,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 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8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63383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 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 利用,特制定本法。」明文揭示個資法之目的,旨在調和個人資料之 合理利用與當事人之人格權保障。從而,貴部研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 臺增加稅務入口網提供之營業人營業(稅籍)登記基本資料負責人姓 名欄位,供第三人加值利用,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 條揭示之立法意 旨,仍須視該項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是否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而 定。 三、次按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 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如有同條但書各款所定事由之一 (例如第 2 款「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仍得 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來函說明三所示,政府資料開放 平臺網站之設置,乃係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藉由政府資料開放, 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建立跨域合作溝通平臺,以增進政府施政透明 度,提升民眾生活品質,滿足產業需求,攸關公共利益。是公務機關 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將職務上所保有之政府資料,上傳至網路 開放平臺,供其他機關、民眾或企業加值利用(再利用),應對公共 利益有所助益。惟將職務上所保有內含個人資料之政府資料開放利用 而構成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又 內含個人資料之政府資料,一旦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其他機關、 民眾或企業即可依其個別需求,不問目的、不限次數連結下載及利用 ,如此系統性、廣泛性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是否過度侵害當事人自 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是以,本件民眾建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全國 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庫」增加負責人姓名欄位乙節,仍宜請貴部參 酌上開說明,就本件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以及有無違 反比例原則等節,本於權責審認之。 四、另營業依其組織型態,尚有獨資、合夥及公司之分,且公司之種類, 亦可區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故貴部 於判斷是否開放利用營業負責人之姓名資料時,本應視各種營業組織 型態及公司類型之特性,予以綜合考量,乃屬當然,併此敘明。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