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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5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要  旨:
民眾建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庫」增加
負責人姓名欄位,宜由主管機關就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以
及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本於權責審認
主    旨:有關民眾建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庫」
          增加負責人姓名欄位,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
          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8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63383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  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
              利用,特制定本法。」明文揭示個資法之目的,旨在調和個人資料之
              合理利用與當事人之人格權保障。從而,貴部研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
              臺增加稅務入口網提供之營業人營業(稅籍)登記基本資料負責人姓
              名欄位,供第三人加值利用,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  條揭示之立法意
              旨,仍須視該項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是否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而
              定。
          三、次按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
              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如有同條但書各款所定事由之一
              (例如第 2  款「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仍得
              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來函說明三所示,政府資料開放
              平臺網站之設置,乃係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藉由政府資料開放,
              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建立跨域合作溝通平臺,以增進政府施政透明
              度,提升民眾生活品質,滿足產業需求,攸關公共利益。是公務機關
              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將職務上所保有之政府資料,上傳至網路
              開放平臺,供其他機關、民眾或企業加值利用(再利用),應對公共
              利益有所助益。惟將職務上所保有內含個人資料之政府資料開放利用
              而構成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又
              內含個人資料之政府資料,一旦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其他機關、
              民眾或企業即可依其個別需求,不問目的、不限次數連結下載及利用
              ,如此系統性、廣泛性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是否過度侵害當事人自
              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是以,本件民眾建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全國
              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庫」增加負責人姓名欄位乙節,仍宜請貴部參
              酌上開說明,就本件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以及有無違
              反比例原則等節,本於權責審認之。
          四、另營業依其組織型態,尚有獨資、合夥及公司之分,且公司之種類,
              亦可區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故貴部
              於判斷是否開放利用營業負責人之姓名資料時,本應視各種營業組織
              型態及公司類型之特性,予以綜合考量,乃屬當然,併此敘明。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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