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06.26 內授中民字第09600336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
○○縣○○鄉民代表會訂定「○○縣○○鄉民代表會行政人員獎懲要點」 非屬自律規則
全文內容: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自律規 則,係指地方立法機關為維持議會運作,在不違反法規範圍內,得就 議事程序、內部組織及內部秩序之維持等事項,自行訂定相關規範, 以助於其職務之履行,而非於法規名稱冠上地方立法機關名稱,即屬 自律規則之範疇,合先敘明。 二、本案○○縣○○鄉民代表會訂定「○○縣○○鄉民代表會行政人員獎 懲要點」規定該會行政人員之獎勵及懲處標準,係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3 項訂定,並報請上級備查,其屬於該機 關首長之職權,核與上開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律規則尚屬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