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2.08.05 台內民字第09200068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5 日
要 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委外經營管理,得標廠商營業項目、收費基準及調整 ,無須先報請縣議會或代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第 4 項規定,縣議會有議決縣財產處分之職權, 並不包括經營在內。本案貴府○○勞工育樂中心擬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委 外經營管理,有關審議得標廠商營業項目、收費基準及調整,非屬縣議會 職權,自無須先報請縣議會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