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2.08.12 台內民字第09200068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縣自治事項及中央委辦事項委辦鄉(鎮、市)疑義
全文內容:一、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 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該條所定之要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定,故有關農民之認定及「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之核發 ,應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本案農民資格之認定及證明之 核發如屬縣自治事項,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縣政府 如無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縣自治條例之依據,應不得再委辦 鄉(鎮、市)公所辦理。如屬中央委辦事項,原則上應由縣政府辦理 ,貴會如考量該事項之性質,認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較為合宜時 ,宜於上開辦法中授權縣政府得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或由縣 政府訂定委辦規則,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後,再據以委辦鄉(鎮 、市)公所辦理,始符法制。 二、本案「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之核發貴會認依上開辦法第 3 條規 定意旨,應屬中央委辦事項,則○○縣政府訂定之「○○縣辦理申請 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作業辦法」應屬委辦規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2 9 條第 2 項規定,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