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100.05.16 院臺秘字第10000240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直轄市自治規則不宜以兼具屬法律授權及依法定職權訂定之雙重屬性,同 時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及上級政府備查
全文內容:一、查「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直轄 市政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屬依 法定職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依上開規定,直轄市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應視其係屬法律授權或 依法定職權訂定,分別函報各該法律中央主管機關或上級政府備查。 為避免徒增行政作業,不宜以自治規則兼具屬法律授權及依法定職權 訂定之雙重屬性,同時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及上級政府備查。 二、本案貴府為規範○○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之運作事宜,爰依 「地方制度法」第 60 條規定訂定旨揭辦法,該辦法係屬法律授權訂 定之自治規則,應適用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函報該 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查。貴府既已函報該部完成備查程序,自毋 須再報本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