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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5.17 內授中民字第10150360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召開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罷免投票會議人數計算相關疑義
全文內容:一、出席人員之計算:查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罷
              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罷免為通過。至出席人數之計算,按各地方立法機關議事規則均有
              規定於會議時,出席議員、代表應分別親自簽名於簽到簿;及每次開
              會,秘書長、秘書應先查點出席人數,已達法定人數時,應即報告主
              席宣告開會。本案有關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應依各地方立法機關之
              議事規則規定辦理。
          二、出席人員中途離席,有否清點人數規定之適用:查依本部 99 年 7
              月 28 日台內中民字第 0990153854 號函略以,有關函詢案例敘及某
              鄉(鎮、市)代表會全體代表宣誓就職人數 11 名,經主持人宣布已
              達過半數之出席(6 名),進行選舉時其中 1  名代表未領票(此時
              已發生未達宣誓就職人數之過半),是否繼續完成選舉並開會或由主
              持人宣布即停止該次選舉之進行?未領票之代表應計算為出席或未出
              席 1  節……,故本案經主持人宣布已達過半數之出席(6 名)即符
              合上開「應有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之規定,如進行選舉時其中 1
              名代表未領票,其放棄投票之行為並不影響選舉繼續進行,未領票之
              代表仍應計算為出席。是以,本案有關罷免投票會議,如主持人已宣
              布出席人數已達過半數,開始進行罷免投票,如中途有人離席,依上
              開函釋規定,尚不生清點人數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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