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5.08 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3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罷免主席投票會議,被罷免人得出席、投票, 並列計法定人數
全文內容: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由鄉(鎮 、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及罷免之,爰對鄉(鎮、市)民 代表會主席之選舉及罷免,同屬法律賦予鄉(鎮、市)民代表之權利 ;至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罷免案之簽署、提出及通過門檻等事 項,則於同法第 46 條予以規定,亦無明文排除被罷免人參與罷免投 票之權;又查現行總統、副總統及相關公職人員之罷免投票規定,均 無作被罷免人應排除參與罷免投票之例,是以,對鄉(鎮、市)民代 表會主席之選舉及罷免,有權參與投票之鄉(鎮、市)民代表二者應 為一致,故被罷免人對罷免主席投票應得出席投票,並列計法定人數 。 二、至有關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 )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 係之事件,應行迴避;議員、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 及表決。」係指鄉(鎮、市)民代表對於與其利害關係之事件與議案 ,應予迴避審議及表決之一般規定,與主席罷免投票屬對鄉(鎮、市 )民代表所具主席身分之剝奪表決,其性質尚屬有別,且地方制度法 已有特別之規定,故不宜援引排除被罷免人參與罷免投票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