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2.11.07 台內民字第10203413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 席、副主席罷免案是否通過認定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 席、副主席之罷免,按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罷 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罷免為通過。」是以罷免案之通過要件應符合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 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等 2 項,倘出席代表總額未過半數, 則為否決罷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