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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11.19 (90)台內民字第90661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代行處理之要件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
          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
          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
          處理。」。依上開規定,代行處理之實質要件有三:一、須直轄市、縣(
          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二、須該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
          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三、須該標的適於代行處理。其中「依法應
          作為而不作為」,係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據法規有作為
          之義務而無裁量是否作為之權限。本案環境保護署如認定依廢棄物清理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不依規定清除之非法廢棄物棄置場有依
          法處理之義務,其未處理確有嚴重性危害,且該署能代行處理者,當有地
          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代行處理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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