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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9.08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37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鄉(鎮、市)公所所提公庫遴選案經代表會修正後決議通過,是否違反地
方制度法疑義
全文內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
          關,依法有權責制衡之關係。地方制度法第 74 條規定,鄉公庫代理機關
          由鄉公所擬定,經該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公庫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鄉庫由鄉公所就其轄內之銀行遴選,經代表會同意後委託其代理
          。是以,本案鄉民代表會僅得就鄉公所遴選鄉庫之提案,議決同意或不同
          意,如不同意,即退回鄉公所參酌其審查意見後重新提案,代表會尚不宜
          就同意案之重要事項逕予修正後議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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