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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5.08.29 台內民字第095013747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要  旨:
副縣長因故辭職,於縣長未覓得適當人選前,不得由主任秘書代理
全文內容:一、按銓敘部 95 年 8  月 18 日部銓五字第 0952688975 號書函說明三
              略以,副縣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政務人員並由縣長任命,非各
              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合先敘明。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
              )長 1  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本部備查;同條第 2  項規定,縣
              (市)政府置主任秘書 1  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就地方制度法上開規定而言,副縣(市)長係屬政務人員,主任秘
              書則為常任人員,二者之性質、任命方式與依據及退職(休)等制度
              均有所不同,故副縣(市)長出缺時,尚不得由主任秘書代理。
          (註:依 96 年 12 月 6  日內政部修正發布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4  條第 2  項之規定,原「主任秘書」改置為「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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