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03.27 台內民字第096004931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要 旨:
里長非屬鄉(鎮、市、區)公所機關人員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 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 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同法第 61 條第 3 項 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另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58 條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有關鄉(鎮、市、區)公所組織編制相關 規定,村(里)長尚非鄉(鎮、市、區)公所組織法規所定之編制人員。 本案○○市公所辦理「96 年度里鄰長文康活動暨觀摩案」採購案,里長 得否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一節,因涉及里長本身利益,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範,建請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