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11.28 台內民字第09601751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各縣政府辦理所轄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備查,或其所屬機關組
織規程案件,毋須副知本部
全文內容:按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制程序,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4 項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3  條第 3  項,業定有明文,其中各鄉
          (鎮、市)公所完成各該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公布後,依上開地方制度法及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報縣政府備查。至鄉(鎮、市)公所所屬機
          關組織規程,依本部 93 年 11 月 18 日台內民字第 0930074846 號函,
          亦毋須再行函報上級政府備查。是以,有關各縣政府辦理鄉(鎮、市)公
          所組織法規備查案件,除涉及考銓業務事項,由各權責機關於函報考試院
          備查外,毋須副知本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