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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4.09.30 內授中民字第09400355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里長因案依法解除職務,不宜指派其配偶代理該里長職務
全文內容: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之規定,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
              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有關代理村(里)長之人員是否應
              具備一定之學經歷、背景及資格等既未明文規定,縣政府自得本於行
              政裁量權,在通盤考量代理人之學經歷、品德操行、領導能力、公務
              行政經驗及社會接受度等因素後,為最適當之指派,尚不以現職人員
              為限,前經本部 94 年 6  月 1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5080 號函示
              有案。嗣經地方政府請示,村里長職務得否由非現職人員代理,本部
              為考量地方之人事權,經以 94 年 7  月 18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400
              33966 號函示,村里長之代理人員同意參酌上開本部 94 年 6  月 1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5080 號函意旨不以現職人員為限。
          二、本案○○里里長因案經解除職務,未指定正式編制職員代理而由其配
              偶代理,致造成里長違法遭解職,實質上仍執行里長職務(名義上由
              其配偶代理)之不合理現象,為避免實務上不合理之現象及社會接受
              度,實不宜由該里長之配偶代理其里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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