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04.11 台內民字第096005585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所稱「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須視具體個案 情況而定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或因故不 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 1 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 ;……」,其中所稱「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或「因故不執行職務」 ,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尚無從以固定之病名、症狀或事由加以涵蓋,惟 其不能執行職務或不執行職務連續達一定時間至為明確,應由主管機關視 具體個案情況加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