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5.02.27 台內民字第09500362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鄉(鎮、市)長因案被法院羈押中,並經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停職,復當選下屆鄉(鎮、市)長,如無法於規定日期宣誓 就職,後續相關處理
全文內容:按鄉(鎮、市)長未於規定之日期宣誓就職者,參照宣誓條例第 8 條規 定,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其另定之日期應於 3 個月內,屆期仍未宣誓 者,視同缺額,並依法辦理補選。至於另定之日期,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民 意基礎,並為保障其權益,其如能於 3 個月內宣誓,應准予辦理。又補 選之期限,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應於出缺後 3 個月 內辦理完成。本案鎮長因案被羈押,如未能於規定日期宣誓就職,於另定 日期宣誓就職前,應由貴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1 項所賦予之監督 鄉(鎮、市)自治權責,派員代理;又其視同缺額後,在補選完成前,亦 同。至於應由原代理人繼續代理,抑或另行派員代理,請貴府本權責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