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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5.02.27 台內民字第09500380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新任鄉(鎮、市)長宣誓就職適用宣誓條例,關於該條例之「未就職
」及「特殊事故」定義
全文內容:一、有關宣誓條例第 8  條所稱之「未就職」,係指該條例第 2  條之公
              職人員,未依法定程序宣誓,視同未就任該項職務而言,其未就職者
              ,即未具備公職人員之身分,亦不得行使法律所賦予該項職務之職權
              。至於鄉(鎮、市)長未於規定日期宣誓就職,得否另定日期宣誓乙
              節,查本部民國 95 年 2  月 23 日台內民字第 0950033758 號函釋
              略以:鄉(鎮、市)長未於規定之日期宣誓就職者,參照宣誓條例第
              8 條規定,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其另定之日期應於 3  個月內,屆
              時仍未宣誓者,視同缺額,並依法辦理補選。
          二、有關宣誓條例第 3  條第 3  項所稱「特殊事故」之事由,該條例雖
              無明文規定,惟揆其意旨應係指天災事變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
              事由者,方屬該當。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如有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停職
              或第 79 條解職事由,則屬「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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