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7.04.09 台內民字第09700565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
要 旨:
有關里長因案羈押停職中提出書面辭職,嗣後因故撤回辭職並申請復職疑 義
全文內容:一、按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5 項規定,里長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向 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自核准辭職日生效,故其辭職生效日即為核准 辭職日。其所稱「核准辭職日」,除當事人請求於特定日起辭職,並 經自治監督機關核准,或自治監督機關有特定辭職生效日外,當以核 准文書發文日為準。至機關內部簽奉核准,於發文之前,對外尚不發 生效力。 二、另撤回辭職之意思表示,是否應以書面為之乙節,經查地方制度法並 無明文規範,惟衡酌上開辭職既須以書面為之之規定意旨,則其撤回 辭職允宜以書面為之。其以口頭方式為之者,各自治監督機關應請其 補提書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