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99.12.14 院臺財字第0990067793C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第 2 項,有關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
全文內容: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第 2 項,訂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 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說明二所列事項財政收支劃分 調整日期一案,配合預算編製及執行,行政院定為 100 年 1 月 1 日,並已函立法院查照及分行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各改制直轄市政府。 二、稅課收入劃分及補助收入(含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中央各機關計畫 型補助款補助項目與比率)之調整。改制直轄市依法應負擔之全民健 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等保險費及老年農民福 利津貼等法定支出之調整。業務功能調整涉及經費隨同移轉之項目, 經中央機關與各改制直轄市協調獲致共識自 99 年 12 月 25 日實施 者之收支移撥調整。 三、至於涉及收支隨同移轉之其餘功能調整及業務移撥項目,依中央各機 關與改制直轄市協商確定日期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