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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 99.12.14 院臺財字第0990067793C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第 2  項,有關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
、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
全文內容: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第 2  項,訂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
              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說明二所列事項財政收支劃分
              調整日期一案,配合預算編製及執行,行政院定為 100  年 1  月 1
              日,並已函立法院查照及分行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各改制直轄市政府。
          二、稅課收入劃分及補助收入(含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中央各機關計畫
              型補助款補助項目與比率)之調整。改制直轄市依法應負擔之全民健
              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等保險費及老年農民福
              利津貼等法定支出之調整。業務功能調整涉及經費隨同移轉之項目,
              經中央機關與各改制直轄市協調獲致共識自 99 年 12 月 25 日實施
              者之收支移撥調整。
          三、至於涉及收支隨同移轉之其餘功能調整及業務移撥項目,依中央各機
              關與改制直轄市協商確定日期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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