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11.23 法律字第1050351630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 定,雖基於問政需要,然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
主 旨:有關立法委員函請貴局提供 105 年我國出口某項產品之廠商名單及聯繫 方式案,是否受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之限制一案,復如說明二至 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10 月 25 日貿服字第 1050152749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立法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知的 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政資法第 1 條參照),屬於一般性之資訊公開,故若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均為政資法得申請提供資訊之主體( 政資法第 9 條第 1 項參照)。關於立法委員洽請政府機關提供政 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 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然以個 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 有政資法之適用(本部 105 年 5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500563480 號函參照)。 三、次按政資法第 5 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 請提供之。」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七、個人、法人 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 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 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 限。」該款所稱「權利」應指依法所保護之各種權利,「競爭地位」 係指公平競爭關係下之地位,「其他正當利益」係指個人、法人或團 體經營事業所產生之重要知識、信用等正當利益。是以,政府資訊保 有機關應就「公開或提供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或不 提供政府資訊所保護之私益」間,個案權衡判斷之。如「公開或提供 資訊欲增進之公益」大於提供政府資訊所侵害之私益者,自得公開或 提供之(本部 104 年 7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403509050 號函意 旨參照)。 四、依本件來函之說明及附件資料,貴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7 條 之 1 規定及財政部關務署提供進出口通關統計資料,於貴局外網中 、英文網頁之出進口廠商管理系統,提供歷年來曾出進口 CCC Code 前 4 碼貨品之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供民眾查詢,目前資料為截至 104 年之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換言之,任何人均得於該網站上查詢 曾出進口 CCC Code 前 4 碼貨品之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包含該等 廠商之「中英文名稱」、「中英文營業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姓 名」、「電話及傳真號碼」、「出進口資格」等基本登記資料),則 本件立法委員函請貴局提供 105 年我國出口某項產品之廠商名單及 聯繫方式乙節,該等資訊雖尚未公開於該網站提供查詢,惟貴局仍得 參酌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 7 條之 1 預定公開之項目規定及依前 開有關政資法適用之說明,本於權責依據相關事實決定是否提供該等 政府資訊。 正 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