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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銓敘部 95.08.07 部法二字第095268490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7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前擔任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之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休假年資
全文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11 條規定:「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 3  年,為無給職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會每 6  個
          月開會一次,由諮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15 日。本會經諮議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本會諮議長認為必要時,諮議長應於 10 日
          內召集臨時會,其會期每次不得超過 5  日;每年不得超過 4  次。」準
          此,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係屬無給職,非受有俸給之人員,除諮議長因綜
          理會務外,餘諮議員均係於每年開會期間始須到公服務,非屬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 2  條規定之適用範圍(按:須為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
          員)。本案公務人員擔任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前,已具每年 30 日休假資
          格,其於臺灣省諮議會服務期間,既非屬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之適用範
          圍,則其於本年 6  月再任公務人員,係屬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  項規
          定年資未銜接之情形,應按 6  月再任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按:7/12
          ),自明年 1  月起核給休假日數 17.5 日(按:30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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