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5.08.07 部法二字第095268490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7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前擔任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之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休假年資
全文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11 條規定:「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 3 年,為無給職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會每 6 個 月開會一次,由諮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15 日。本會經諮議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本會諮議長認為必要時,諮議長應於 10 日 內召集臨時會,其會期每次不得超過 5 日;每年不得超過 4 次。」準 此,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係屬無給職,非受有俸給之人員,除諮議長因綜 理會務外,餘諮議員均係於每年開會期間始須到公服務,非屬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第 2 條規定之適用範圍(按:須為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 員)。本案公務人員擔任臺灣省諮議會諮議員前,已具每年 30 日休假資 格,其於臺灣省諮議會服務期間,既非屬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之適用範 圍,則其於本年 6 月再任公務人員,係屬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2 項規 定年資未銜接之情形,應按 6 月再任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按:7/12 ),自明年 1 月起核給休假日數 17.5 日(按:30 ×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