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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12.08 法律字第105035178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提供去識別化之農漁會選舉人名冊給農漁會選任候選人,
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提供去識別化之農漁會選舉人名冊給農漁會選任候選人,是否符合個
          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5  年 11 月 23 日農輔字第 1050023409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規另有規定時
              ,應優先適用之。次按農會法第 49 條之 1(漁會法第 51 條之 2)
              規定授權訂定之「農會選舉罷免辦法」(「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1  條第 4  項:「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農(漁)會及主管機關依
              法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及第 12 條第 1  項:「農(漁)會應於農事(漁民)小組選舉
              投票日前 60 日在農(漁)會與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及各農事(漁
              民)小組公告,敘明選舉人名冊於農(漁)會及其辦事處、信用部分
              部公開陳列供閱覽 7  日,當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或會員種類及
              戶籍地址於公告日之前有異動者,應於公告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
              向農(漁)會申請更正。」已就農(漁)會選舉之「選舉人名冊」之
              「利用」另為規範,自應優先適用(本部 102  年 1  月 16 日法律
              字第 10100713340  號書函及 102  年 4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203
              503430  號書函參照)。
          三、至關於所詢立法院決議事項請貴會函洽本部「就農漁會選舉人名冊去
              識別化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研議表示意見」乙節:
          (一)按本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
                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
                、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倘農(漁)會先行將選舉人名冊個人資料,運用各
                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
                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本法之適用範圍(本部 103  年
                11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303513040  號函參照)。又縱將選舉人
                名冊去識別化處理,因去識別化後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選舉
                人,則其提供予候選人是否仍達成渠等要求提供選舉人名冊之目的
                ?
          (二)又本法所稱之公共利益,係指為社會不特定之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
                益,惟此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須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本部 105
                年 2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503502850  號、104 年 2  月 24 日
                法律字第 10403502010  號書函參照)。農(漁)會如提供或不提
                供選舉人名冊予候選人,其目的為何?是否具有可以由不特定多數
                人所分享之利益,而認屬符合公共利益?宜請貴會本於職權審認之
                。
          四、綜上,因農會選舉罷免辦法(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1 條第 4  項
              及第 12 條第 1  項已就農(漁)會選舉「選舉人名冊」之「限制利
              用」及「利用」明文規範,該等規定即為本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惟上開「農會選舉罷免辦法」(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不得對外提供選舉人名冊乙節,是否包括不得提供名冊予候選
              人?若係不得提供予候選人,對自由平等選舉是否有不利影響?其他
              工會等多無限制提供選舉人名單予候選人競選之用(本部 104  年 8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403510380  號函參照)。另查農會選舉罷免辦
              法第 11 條第 4  項及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11 條第 4  項有關選舉
              人名冊利用限制之規定,係分別於 101  年 5  月 22 日及 101  年
              7 月 12 日增訂,其增訂之意旨為何?是否即係為尊重選舉人隱私權
              故予明文規範?或有其他考量?宜請併予釐明以期促進農漁會之選舉
              公平。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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