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12.21 法律字第1050351930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視為自行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 提,如無法規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而發生自行送達效果,又所稱「 法規」,就中央法規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等
主 旨:為研議「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就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 使用地結果得否以電子郵件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11 月 11 日營署綜字第 1052916932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 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是行政機關之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之而視為自行送達者,其送 達須以「依法規」為前提,如無法規之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之 而發生自行送達之效果;上開所稱「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係包 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等(本部 89 年 7 月 20 日(89)法律決字第 000258 號函所附本部研商擬具之「行政程序法 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參照),例如「貨物通關自動化實 施辦法」、「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即屬之。至於行政 機關自行送達時所應具備之要件及送達之時點,則應視其所依據之法 規而定,行政程序法並無明文規定(本部 105 年 8 月 15 日法律 字第 10503512540 號函參照)。 三、本件來函所詢貴署刻依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研擬「 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研議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使 用地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方式,擬以電子郵件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 人之作法是否妥適乙節,請貴署參考前揭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