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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銓敘部 88.08.30 (88)台特三字第180129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各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任命之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之副縣
(市)長,須否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繳納基金費用
全文內容:銓敘部 88 年 8  月 7  日八八台特三字第 1785664  號函略以,在政務
          人員退職法令未重行制定前,同意各縣(市)政府依 88 年 1  月 15 日
          公布施行之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任命之副縣市長,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
          給與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退職之事宜。是以,有關各縣(市)之副縣(市)
          長自應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之繳納事宜,至
          於其自任副縣(市)長之日起至 88 年 6  月 30 日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
          給與條例公布施行之日止之退撫基金補繳事宜,宜俟該條例之施行細則訂
          定後,依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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