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5.12.22 農水保字第10518577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要 旨:
現行水土保持法及森林法二者尚難認定何者為對造特別法,山坡地內林業 用地違規行為如同時違反二者規定,應就具體個案判斷,倘係屬不同行為 義務,分別據以裁處與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不二罰」規定無涉
主 旨:山坡地內林業用地違規行為之法令究應優先適用森林法或水土保持法之執 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105 年 10 月 27 日召開 105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 相關議題」第 6 次會議討論事項第 6 案決議辦理(本會 105 年 11 月 3 日農授水保字第 1051857638 號函送會議紀錄,諒達), 併復貴府 105 年 6 月 28 日府農林字第 1050136571 號函。 二、就現行水土保持法及森林法相關條文觀之,尚難謂違反水土保持法之 構成要件完全涵蓋違反森林法之構成要件,爰二者尚難認定何者為對 造之特別法。 三、山坡地內林業用地違規行為如同時違反水土保持法與森林法規定,應 就具體個案判斷,倘違規行為係屬不同之行為義務,分別據以裁處, 核與行政罰法第 25 條規定相符,與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不二 罰」之規定無涉。 正 本:南投縣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 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本會法規會、本會林務局、本會水土保持局( 監測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