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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2.25 局企字第10000235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要  旨:
工友退休後再任民選村(里)長,得否發給三節慰問金
全文內容: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8 年 10 月 6  日 68 局肆字第 22196  號函略
              以,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務人員,係屬現職人員身分,不宜再給予退
              休照護;至上開所稱再任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係指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
              公費之專任公職。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第 3  項、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7 年 4  月 10 日 87 局給字第 007605 號書
              函及銓敍部 87 年 8  月 4  日 87 台特三字第 1655347  號函略以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
              事務補助費,其所稱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
              他因公支出之費用,為推動村里業務需要之經費,並非村(里)長之
              待遇,亦非屬軍公教人員待遇範圍。是以,村(里)長每月向鄉鎮公
              所支領之事務費,非屬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現為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
              或公費。合先敍明。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民選村(里)長,依上
              開公務人員退休法及相關函釋,尚非屬再任公務人員範疇,又依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 77 年 3  月 30 日 77 局壹字第 10841  號函及 80
              年 5  月 28 日 80 局壹字第 14025  號函略以,退休工友(含技工
              、駕駛)三節慰問金之發給,已納入退休公務人員三節慰問金一併考
              慮,並得由原服務機關學校,斟酌實際狀況及經費情形,比照行政院
              頒之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自行辦理;爰渠等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給
              ,仍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上開 77 年 3  月 30 日及 80 年 5  月
              28  日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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