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1.10 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00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銀行業者運用客戶生物識別資料時,內部作業及資料保存應有嚴謹之控管 程序;取得及利用客戶生物特徵資料前,應先取得客戶同意並留存客戶同 意之紀錄,俾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主 旨:為強化金融服務生物識別運用之相關安全控管,請依說明辦理。 說 明:鑒於目前各銀行為提升作業效率,且因應金融科技發展,生物特徵相關之 辨識技術已有導入客戶服務之實務做法,考量生物特徵為客戶隱私之一部 分,銀行業者在運用客戶生物識別資料時,內部作業及資料之保存應有嚴 謹之控管程序;取得及利用客戶生物特徵資料前,應先取得客戶同意並留 存客戶同意之紀錄,以避免爭議,俾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正 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林○永先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誠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高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澄先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管○霖先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逢先生)、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娟女士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先生)、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先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吳○傑先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道先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先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李○章先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先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勤先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范○強先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女士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平先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德先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康先生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宏先生)、板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先生)、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義先生)、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岳先生)、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培先生)、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祝先生)、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駱○明先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昌先生)、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游○治先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正先生)、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昇先生)、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志先生)、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源女士)、澳盛(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布○達先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魏○生先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溥先生 ) 副 本:立法委員賴○葆國會辦公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