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50351962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 旨:
「電子商務活動」係指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進行商品或服務之下 單、付款或提供服務,又場所單位經營模式不論採用電子商務或傳統方式 進行交易或銷售,仍應依其主要經濟活動歸入適當業別
主 旨:有關「大人天國」及「享愛網」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12 月 19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50178628 號函。 二、按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 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為界定個資法所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業」為何,而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業」為分類單位,尋找特定「行業」業 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應由何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合先敘明。 三、次按「電子商務活動」係指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進行商品或 服務之下單、付款或提供服務。對許多場所單位而言,電子商務係眾 多交易管道之一,因此場所單位之經營模式不論採用電子商務或傳統 方式進行交易或銷售,仍應依其主要經濟活動歸入適當業別,例如: 主要透過網際網路販售旅行產品之旅遊業者,其經濟活動內涵與傳統 業者相同,皆為代客安排旅程、代購交通票券、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 相關服務,均歸屬 N 大類「支援服務業」之 7900 細類「旅行及相 關服務業」。惟上述原則有一例外,零售業中,若場所單位主要經濟 活動係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銷售商品,則歸屬 G 大類「批 發及零售業」項下之 4871 細類「電子購物及郵購業」。另「綜合商 品零售業」係指從事以非特定專賣形式銷售多種系列商品之零售店, 如連鎖便利商店、百貨公司及超級市場等,惟不包括銷售單一系列商 品之零售店歸入 472 至 485 小類之適當細類(行政院主計總處編 訂「行業標準分類」(第 10 次修訂), 105 年 1 月,第 6 頁 、第 84 頁參照)。 四、查本件「大人天國」網站所示商品分類,除販賣保險套外,尚販賣其 他非醫療器材之各式電池、情趣用品及服飾,又該店家除經營上開網 站外,尚有經營實體店面販賣上開商品,是以,該店家應屬於「個人 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 471「綜 合商品零售業」,由經濟部主管;另「享愛網」網站亦與上開「大人 天國」網站相同,除販賣保險套外,主要係販售其他非醫療器材之情 趣用品,惟與「大人天國」之情況不同,係「享愛網」並無實體商店 ,其主要之經濟活動均係透過網際網路之方式銷售上開商品,故「享 愛網」應屬於上開列表代碼 487「其他無店面零售業」項下「以網際 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亦由經濟部主管。綜上,本 件「大人天國」及「享愛網」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均為經濟部。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