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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60350030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  旨:
訂票網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服務消費者,並蒐集個人資
料,將資料整理再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理資料
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在無明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經
濟部擔任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EZ  訂票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9  月 8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50138435 號函。
          二、按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
              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為界定個資法所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業」為何,而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業」為分類單位,尋找特定「行業」業
              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應由何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合先敘明。
          三、依「EZ  訂票網」之使用者條款所示,使用該網站之全部或任何一部
              分,即是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合約,該網站之服務項目為
              「協助確認預先訂房、預先電影訂位事宜,包含電影訂位項目及住宿
              訂房項目,本身並未經營擁有電影發行或播放影院及旅遊服務或提供
              任何營業住宿事宜」,是以,EZ  訂票網提供使用者之服務,是代為
              處理消費者之訂票資訊,將消費者之訂票資料提供予旅宿業者或電影
              院業者以進行訂票作業,最終仍由旅宿業者或電影院業者對消費者提
              供相關服務,故 EZ 訂票網係利用電子網路方式,將資訊介紹給需要
              服務之消費者,並蒐集其個人資料,將資料儲存於電腦中,經過整理
              ,再將前揭資料提供給提供服務者,並酌收費用,應屬從事代客處理
              資料之資料處理相關資訊服務業(代碼 631),依本部報請行政院核
              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列表所示,在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由
              經濟部擔任其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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