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60350056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 旨:
若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網站主要販售電子產品週邊商品,純屬無店面網路 零售業,屬其他無店面零售業,若有實體店面而為非電信管制器材資訊及 通訊設備零售或其他專賣零售業,則屬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或其他專賣 零售業;另網站經營行動上網分享器租賃及國外商品代購服務,則分屬個 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及商品經紀業,而上述行業皆以經濟部為個人資料保 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DEVILCASE 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及「超能量」網站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11 月 30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50171183 號函。 二、按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 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為界定個資法所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業」為何,而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業」為分類單位,尋找特定「行業」業 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應由何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合先敘明。 三、依貴署來函說明四之調查事實,「DEVILCASE 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 網站主要係販售電子產品週邊商品,若其純屬無店面網路零售業,則 屬上開列表代碼:487 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 售商品之公司行號】;若其仍有實體店面而為非電信管制器材之資訊 及通訊設備零售或其他專賣零售業,則屬上開列表代碼:483 資訊及 通訊設備零售業【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通訊設備零售業】或 485 其他專賣零售業。另「超能量」網站經營行動上網分享器租賃及國外 商品代購服務,則分屬上開列表代碼:773 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及 451 商品經紀業,上述行業皆以經濟部為其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