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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02.03 法律字第1060350056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  旨:
若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網站主要販售電子產品週邊商品,純屬無店面網路
零售業,屬其他無店面零售業,若有實體店面而為非電信管制器材資訊及
通訊設備零售或其他專賣零售業,則屬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或其他專賣
零售業;另網站經營行動上網分享器租賃及國外商品代購服務,則分屬個
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及商品經紀業,而上述行業皆以經濟部為個人資料保
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    旨:有關「DEVILCASE 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及「超能量」網站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11 月 30 日警署刑研字第 1050171183 號函。
          二、按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可分送各中央行政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
              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係為界定個資法所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目的事業」為何,而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業標準分類」資料,以「行業」為分類單位,尋找特定「行業」業
              務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之監督管理權責,應由何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合先敘明。
          三、依貴署來函說明四之調查事實,「DEVILCASE 手機周邊配件專賣店」
              網站主要係販售電子產品週邊商品,若其純屬無店面網路零售業,則
              屬上開列表代碼:487 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
              售商品之公司行號】;若其仍有實體店面而為非電信管制器材之資訊
              及通訊設備零售或其他專賣零售業,則屬上開列表代碼:483 資訊及
              通訊設備零售業【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通訊設備零售業】或 485
              其他專賣零售業。另「超能量」網站經營行動上網分享器租賃及國外
              商品代購服務,則分屬上開列表代碼:773 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及
              451 商品經紀業,上述行業皆以經濟部為其個資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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