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8.13 台內民字第10102786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所詢殯葬管理條例第 83 條與本條例修正前第 56 條規定裁處對象之疑義 ,涉及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案
全文內容:按行政罰法第 5 條所稱從新從輕原則,係指以「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 例有變更為前提,如行為人同一個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正在進行中 ,尚未終了,法規之處罰規定變更,因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尚未完 成,仍屬行為時,應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據以 裁罰。易言之,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致之結果狀態持續,除另有排 除義務之明文規定外,即無所稱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按新法施行前已受處罰並命其限期改善之墓地經營人及營葬者,業已賦予 其行政法上之義務確定,如屆期仍未改善者,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 致結果狀態之持續。又因現行本條例並未明文規定免除前開行為人舊法應 負之義務,仍應回歸行政罰法第 4 條處罰法定原則之適用,爰得連續處 罰至其完成法定應負之改善義務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