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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3.05.05 內授中民字第10350360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要  旨:
內政部為加強調解委員會業務推展,訂定內政部鄉鎮市區調解獎勵金核發
要點,因受限預算無法編列相關經費,俟財政改善再行研議
全文內容:有關貴市三民區調解委員會建議「促使各區公所成立調解酬勞公平化及提
          高酬勞」,請本部重新審酌獎勵金核發乙案: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調解業務係屬直轄市自治事項,調
              解委員會所需經費應由直轄市政府就實際需要編入自治預算,合先敘
              明。
          二、本部為加強調解業務之推展,獎勵績優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訂定內政部鄉鎮市區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並於 99 年度起編列調解
              獎勵金,惟 102  年度起因受限預算並無編列相關經費。貴局建議調
              解獎勵金重新核發乙案,本部錄案俟財政改善時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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