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05.21 內授中社字第096000797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要 旨:
地方政府申請籌設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疑義
主 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貴縣大埔鄉公所申請籌設「長青文康活動中心」相關疑 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本部修正老人福利法時,鑑於現行大多數老人文康活動中心閒置未 能發揮其文康休閒功能,或僅提供部分空間作為居家服務支援中心及 日間照顧之用,考量其所提供之服務內容於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後皆 可併入同法第 18 條社區式服務項目中,爰刪除文康機構類別。是以 ,依 96 年 1 月 31 日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 定:「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 機構:一、長期照顧機構。二、安養機構。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文康機構已非屬上開老人福利機構類別。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 3 款第 1 目規定,社會福利事項亦屬 鄉(鎮、市)自治範疇,鄉(鎮、市)可自主辦理,是以,本案請釋 事項,文康機構非屬老人福利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類別,請貴府依地 方制度法規定本權責核處。